名人专家带货翻车,代表呼吁建立黑名单制度

名人专家带货翻车,代表呼吁建立黑名单制度

近日,知名艺人杜海涛因曾为“网利宝”拍摄广告而被投资者诉至法院事件引发舆论关注,公众也频频呼吁对“名人代言”行为加强监管。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协副会长刘守民拟提交《关于对“名人代言”和“专家带货”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和惩治的建议》,刘守民建议,应有效杜绝直播行业乱象尤其是名人代言和专家变相带货的突出违法行为,应建立名人、专家违法代言黑名单制度,建立统一的直播带货违法举报及维权平台,同时,依法追究违法代言、带货名人的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协副会长刘守民。资料图

明星、网红代言引发纠纷不断

刚刚过去的2020年,名人、专家在直播中代言商品,或在各种非广告宣传中直接带货创造了许多奇迹,让人们感受到眼球经济、粉丝经济和流量经济的神奇。

南都记者关注到,在媒体报道的艺人明星代言“翻车”中,杜海涛代言“网利宝”事件尤为突出。2018年,26岁的山东男子穆先生在多个视频平台看到,湖南卫视主持人杜海涛给网络投资平台“网利宝”录制的多则视频广告。随后,他在“网利宝”投资4.6万余元。2019年6月,“网利宝”网站关闭不能提现,穆先生认为杜海涛应与广告者承担连带责任,将杜海涛诉至法院赔偿损失。

刘守民认为,目前明星、网红、专家代言带货数量激增,随之而来的则是由于虚假内容引发的纠纷不断。某些艺人明星甚至专家教授在巨额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惜以身试法获取非法利益。

2020年以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广告协会制定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行为规范》等,进一步为互联网时代的直播营销规范化提供了法律法规和标准基础。

但在刘守民看来,即使如此,在广告代言人认定、虚假宣传、名人代言尤其是专家变相带货,以及现有法律法规适用方面,仍存在许多重大问题,有些还属于基础性、根本性问题。

刘守民举例称,《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可在具体实践中,具有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在不了解内容的前提下针对商品或商家拍摄广告的行为比比皆是,却很少受到处罚。

应强化代言、带货行为的政府监管

为有效杜绝直播行业乱象尤其是名人代言和专家变相带货的突出违法行为,刘守民建议,应扭转“《广告法》不咬名人”的现状,依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将在商品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名人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并将其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一律认定为广告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刘守民认为,应从带货性质和范围上约束害人“砖家”。首先,及时出台政策或纪律要求,明确一定身份地位以上的专家进行非广告宣传活动应局限于公益领域,不得参加非公益性质的商品宣传带货活动,不允许利用活动谋取商业利益,不允许虚构夸大产品特性,不允许将专家形象用于公益活动之外的商业广告宣传,更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违反者降低或取消其职称、任职、待遇等专家资格。

刘守民还提到,应建立名人、专家违法代言黑名单制度,建立统一的直播带货违法举报及维权平台,对在直播带货、参加非公益活动中有虚假宣传行为的名人主播、专家除进行严厉经济处罚之外,还应将其拉入黑名单,实行市场禁入,提高违法成本,增强监管震慑力;同时,依法追究违法代言、带货名人的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在监管方面,刘守民认为,应强化代言、带货行为的政府监管,建立社会监督体系。首先提高直播带货平台准入门槛,加强产品质量审核,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完善自身监管措施;其次,强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活动;还应进一步厘清直播带货行业中相关平台、经营者与主播的义务、责任的界定和划分,加大对平台、经营者、主播的审核、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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